.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 弱电,暖通 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投标,申请、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的.二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的。三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四.未在自评标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的,五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未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的.六,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七.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监督的、上述.二 三。八、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干预评标或者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影响正常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十三条、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