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雷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漏报.错报雷电灾害警报,以及丢失。毁坏原始雷电探测资料。伪造雷电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