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 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 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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