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 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 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 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 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 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 防风固沙林为重点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 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 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 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 结合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