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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 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 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 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 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 监理.养护 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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