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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 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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