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 馆 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 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 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 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 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 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 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 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 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 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