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 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 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 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 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 确需砍伐树木的 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 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