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 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 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 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 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 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 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 基础设施 水 电,燃气,通讯 防灾等设施 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 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