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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 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 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 湖泊 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 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 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 保持市政 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 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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