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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河道 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 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 商场.医院,宾馆 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 经济开发区 科技园区 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 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 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 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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