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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 历史特点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 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 保护文物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 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 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 供电,道路.绿化 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 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 管线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 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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