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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