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 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