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 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 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 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 发展改革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