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 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 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 条例,有下列第。一、二 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 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 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 损坏草坪 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