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及其发包,承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 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建设 交通,水利及工商.财政、审计 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做好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控告.检举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