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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 增殖并重的方针 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 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 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 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 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 搬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城市道路 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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