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 排 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 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第三条,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 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应使供.排,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 排.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 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 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排 水价格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