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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退出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 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一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市房产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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