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第十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林业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和评价体系,适时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监测公报.林业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森林资源,湿地、荒漠化与沙化,生物多样性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逐步开展综合性监测.第十八条.从事林业生态环境资源监测,评估和定级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和资格 第十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指标体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定、建立符合技术规范的监测站点,并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站点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监测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监测站点、因城市建设或重大工程.监测站点确需变动的 必须报原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拆迁.新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测、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森林资产评估 林业生态环境事故处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林业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每十年一次,并由其组织实施.森林资源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及消长变化。第二十二条,湿地资源调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制度和措施。建立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测.湿地调查和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的类型 分布,面积.水资源状况及影响湿地变化的主要因子.第二十三条,荒漠化与沙化监测每五年一次。敏感地区监测每年一次。定位监测适时进行.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荒漠化与沙化监测的内容包括荒漠化土地与沙化土地的类型,程度 分布、面积及动态变化。第二十四条、省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系统、物种及遗传基因的多样性根据需要进行适时监测、在森林、湿地.荒漠化土地等林业生态环境敏感区 建立固定监测站点、对影响林业生态环境的因子进行综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