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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 计量 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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