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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三条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予改正的.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购房业主履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现资金支出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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