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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管理2 1,城市建设用地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2。2.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2、3,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3。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图.2。3,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 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或规划设计、逾期需重新申报,2、4、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 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2、4 1.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 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 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2、4,2。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区小于10 000平方米.在。区小于20 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2,4。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2 4,2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5、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 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表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2、6、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2 6 1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2,6,2 商业服务业设施。B 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2。6、3,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2、6.4。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FAR混合、FAR1.K1。FAR2、K2。FAR3、K3.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7,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 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2。8,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2。9、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 但应满足以下要求.2.9、1.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建筑容量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2,9、2、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联建,且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但不得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用地联建。2.9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 实现共建共享。2、10.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2 10 1、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2,10,2.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 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 警务室 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2,10、3,新建住宅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等。2。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40,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3,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 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5.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6、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 机房建筑面积按20 40平方米控制。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8,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2,10。4.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 支路设置间距800 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 座 2、居住小区、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 60平方米,座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 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3 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 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2,11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2 12,城市综合体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2、1.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临两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应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至少有两条道路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的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2,12,2。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 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2。12.3.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2,13 城市加油站 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的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的要求下.并符合如下要求.2,13、1,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2.13、2 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2,13 3,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 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2。14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4,1,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鼓励建设多层厂房,2 14、2,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 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2,14,3、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14。4 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类开发区 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2,15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5 1、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2。15.2。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2,15 3,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 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2,16,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6、1 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的规定、2.16.2。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 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2.17,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7。1,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17。2,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2。18,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8,1.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2,18,2,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2、18.3,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 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2 19,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2、19,1,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2,19.2.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2 19,3、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2,19,4,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 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2.19,5,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2 20 市城区及近郊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 禁建范围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杭瑞高速.南至319国道.北至杭瑞高速并涵盖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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