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 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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