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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 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 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 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 污物 三 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 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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