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 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 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 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 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 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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