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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 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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