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能建筑招标投标审查监督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 必须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技术标书中单设章节对建筑节能施工按标准要求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在评标办法中单设分值进行评价 各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对此必须做出实质性响应 评标办法所列,新材料新技术.中必须载明承建工程中取得、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投标企业加分,并单设加分项,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是否将。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列入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办法中是否单设分值进行评价 凡没有实质性要求和单设分值进行评价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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