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构不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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