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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 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 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 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 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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