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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 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 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 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 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 进行用地布局 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 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 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 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 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 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 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 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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