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 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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