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5.4.1.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 1、壁柱顶面承受集中荷载时。由于壁柱与筒壁连成一个整体而共同受力、因而壁柱顶面的集中力可向筒壁两边扩散,其扩散角是参考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刚性角确定的,3。本款是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而定的.目的是保证两洞口间狭窄筒壁在荷载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洞口间宽度不大于5、0倍壁厚的筒壁按柱计算时,其计算高度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此处是假定狭窄筒壁底端为固定、上端为可动铰.可取其计算高度为洞高的1 25倍、4,筒仓是重心较高 荷载大的构筑物,当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倾斜时、对于柱支承的筒仓.由于重心偏移必然给仓下支承柱一个附加弯矩和轴力,设计时应做验算。对于筒壁支承的筒仓.由于其强度储备较大.故可不考虑此项附加内力,5.4,2、筒仓基础的设计与筒仓基础上部仓下结构的布置,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条件及其一定深度.周边的地质条件有关。基础的形式 布置方式可有多种选择、设计时应总体考虑、择优选取.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抗力的计算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规定内 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体相连的群仓各仓的充容度各不相同.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及不均匀沉陷.设计必须进行不同的荷载不利组合,对地基进行验算、2,筒仓结构由于其高径比通常不是很大,一般不属于高耸构筑物的范围.但基础底面与地基土的脱离 原则上仍是不允许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保证pmin不小于零,基底应都是受压区 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则应验算并控制筒仓的整体稳定性、3,由于动力作用在仓底 经过仓下支承结构传至基础时.已被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所吸收 基础不直接承受散料冲击所产生的动压力、因此可不考虑散料对基础的冲击作用.当筒仓的基础同时也是仓底结构时。则应考虑大粒径贮料对基础的直接冲击作用,5,4 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高耸构筑物的基础倾斜率为,构筑物高度h小于或等于2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8 高度大于20m小于或等于50m时 斜率小于或等于0。006.高度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时 斜率小于或等于0,005 目前尚无高度超过100m的筒仓 斜率本应釆用不小于0 006的限制值、但考虑到筒仓与其他高耸构筑物如水塔,桅杆及烟囱等有所不同、就筒仓的整体稳定性而言,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筒仓的高径比小于其他高耸构筑物、倾斜为线性变形,也就是说。基础的倾斜率与筒仓本体的斜率相同 在工业生产系统中、几乎所有的筒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与邻近的建 构筑物有联系、虽然0。004的斜率控制稳定没有问题.但其上部因倾斜造成的变形位移过大时,势必造成与其相连接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带来难以克服的难题。为此筒仓结构的设计 必须首先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严格控制变形后的位移及沉降值。由于筒仓的荷载较大,允许出现较大的倾斜率将会给筒仓的支承结构带来较大的附加内力.因此基础的倾斜率也不宜超过0 004 利用现代施工技术完全可以处理各种不达标的软弱岩土地基,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也就是说处理后的地基已经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时 就不应该再利用贮料预压作为处理地基的手段、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浪费 其中包括压仓物料的来源 供应及压仓完成后物料的处理措施等、又由于釆用贮料压仓 势必延长筒仓的正常投产日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经济,更不会受到业主的欢迎,由于筒仓的自重很大 施工到投产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除贮料以外的各种荷载对地基的压缩将促使岩土尽快固结,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将岩土固结已完成的压缩变形计入总控制变形中。5,4.4 当仓壁与仓底为整体连接时。它们的刚度较大,在地震时贮料振动对它们所产生的动应力不大 不是筒仓的薄弱环节,在震害调查中.也极少有仓壁与仓底结构破坏的情况、因此 本标准不要求对整体相连的仓壁和仓底做抗震验算 同时,仓下筒壁的开洞面积不应过大 应限制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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