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排水范围3 2,2 3 2 3.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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