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徐建 朱伯龙。宋绍先 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 谢玉玮 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 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 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 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 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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