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7 1,一般规定7.1.1.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分别进行评定,7.1,2。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1,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2.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评为C级.3,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7,1,3。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 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 当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7。1,4.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7。1,5,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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