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 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 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 A,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 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 进入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 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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