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 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 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 注明选用材料 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 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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