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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 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 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 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 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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