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 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旗镇的总体规划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定后,经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辖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定,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并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起点要高。前瞻性要强。第十六条。市及旗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它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各级城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中心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由旗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旗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十九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第二十条,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旗镇商业文化中心地段.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铁路.公路客运交通枢纽。四.广场及步行街.五.重点旅游区.六,其它重要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