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 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 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地处洪涝.地震 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 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 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 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 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 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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