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 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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