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 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 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 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 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