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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