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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 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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