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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 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 道路 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 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 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 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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