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设置市场,广告宣传设施,画廓,雕塑、建筑小品以及房屋外立面装修等工程 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市行政区内跨县.区的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综合考虑区位环境.相邻关系,道路交通影响 市政设施配套,城市景观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由专家论证产生主选和副选两个方案。并进行公示 征求市民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权属证明资料提出建设申请,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三 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委托高度单位编制施工图.报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型建设工程可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直接编制施工图、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内容申请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十二个月内建设工程未完工的.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停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者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一。城市规划或者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者设计要求的。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的、四。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决定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工程。应组织专门论证 并及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对规划部门作出的变更设计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部门组织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居住小区整体竣工后,由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规划验收。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审批.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程序审批。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间遇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无条件拆除 临时建设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出租,转让、交换,买卖 赠与。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筑面积 不得私搭乱建,第四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与地段功能相适应,符合道路景观和建筑形象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