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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特点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落实业务经费、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专职消防队员享受高危特殊工种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除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外.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停止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合同制消防人员所需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应急疏散分队。在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平时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救人,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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