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 2007 7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 价格.监察.财政 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 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